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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校工作条例(修订)

作者: 时间:2014-05-19 点击数:

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校工作条例(修订)

  • 总则

  •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使学校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学校工作的意见》和《中国共产党学校工作暂行条例》,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 高等学校的党校是在学校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培训师生党员、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的一个重要部门。

  • 党校应办成轮训党员和党员干部、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和学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章理论骨干的一个重要阵地。

  • 党校的教育方针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为主要内容,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 党校的基本任务:

    • 重点是在学生中普及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理论, 培养入党积极分子;

    • 培训学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小组和党章学习小组的理论骨干;

    • 根据形势的需要,短期培训学校的中层党员干部特别是新上岗的中青年党员干部;

    • 根据形势的需要,短期培训新党员,其中,对学生党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 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 通过培训和轮训,提高学员四个方面的素质:

    • 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牢固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 自觉地、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树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坚定信念;

    • 较为系统地掌握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

    • 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坚决同各种腐败现象、不正之风作斗争。

  • 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 党校由学校党委直接领导,党委对党校的领导主要是:

    • 传达学校党委的重大决定,指导党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和教育方针,并督促检查其教学活动;

    • 建立党校校务委员会;

    • 为党校提供必备的条件。

  • 党校校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负责日常工作的常务副校长从党委职能部门的处级干部中选配。

  • 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的管理体制,校务委员会成员由党委的分管领导和党委的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兼任,一般由5—7人组成。校务委员会全面管理党校工作。

  • 班次和学习时间安排

  • 党校的主体班次是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同时根据形势的需要,中层党员干部、新上岗的中青年党员干部和新党员的短期轮训班,开办学生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小组和党章学习小组理论骨干轮训班。

  • 各种班按培训或轮训计划举办,并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培训计划。

  •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由党委职能部门组织实施;中层党员干部、新上岗的中青年党员干部短期培训班由党委组织部和党委宣传部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党员的短期培训由党委组织部和党委宣传部共同组织实施;学生马克思主义理论小组和党章理论骨干短期培训班由党委宣传部和校团委组织实施。

  • 按教学计划完成学习考试任务,成绩合格者,由党校发给证书,培训成绩存入本人档案。吸收新党员必须是经过培训合格的入党积极分子。

  • 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是党校工作的重要工作,党校的工作要围绕教学工作进行,要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第十五条 课程设置要贯彻“学马列要精,要管用”的原则,根据培训班的实际情况作出不同的安排。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重点学党的基本知识、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理论课程。其他短期轮训班重点进行党性教育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同时开设一些与学校党的建设有关的专题讲座。

第十六条 党校教师由党委正副书记、党委委员、党务干部和思想政治理论教研室教师兼任;教师要同学员一起参加社会实践考察活动。

第十七条 党校教育改革的目标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建立能体现高等学校特征的教育体制、体系。

第十八条 鼓励兼职教员积极开展党校教学科研活动,其科研成果应同学校其他学科的科研成果同等对待,并纳入学校优秀科研成果的评选范围,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党校兼职教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 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强的无产阶级党性,有比较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

  • 有较强的探索、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

  • 能胜任教学工作,注重理论联系实际;

  • 严谨治学、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 管理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逐步达到管理的科学化,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党校经费由学校计财处单列,用于党校工作,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