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小军(2016年10月31日)
娱乐圈从来都不缺热点。混迹其中的每个人都不遗余力地刷着存在感,实在没有可以标榜的了,逛街也要“不小心”露个大腿刺激一下狗仔队,又或者自降身段学习芙蓉姐姐比丑、比烂、比搞笑。更有甚者连死人都不放过,非得用娱乐至死的极致妄加议论。这不,人们还没有从乔任梁离世的惋惜中清醒过来,王宝强离婚案就上了头条。
马蓉转移资产出轨经纪人,却又信誓旦旦“相信爱情”;王宝强频频发声,爆料不断;社会公众你来我往,还真是眼花缭乱。
我不是王宝强,没法知道他所有行动的真实动机,自然也不会妄加评判。但此事持续发酵,身为媒体人不可能假装不知道。
理论上讲,孩子都是无辜的。夫妻双方无论对错,在孩子面前都应该表现出相当的克制,尽可能为对方美言,为孩子留下一个尽可能美好的印象,而最糟糕的则是在孩子面前贬损对方如何糟糕。毕竟台阶不是给某一个人准备的,如果有人坠下了地狱,只怕台阶上的任何人都不见得好受。况且明星的小事往往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更应当谨慎从事。
于是乎,新华社看不下去了,终于站出来说了句“有明星靠炒作家丑扩大社会影响,令人不齿”。没想到话音刚落,检察日报官方微博直接呛声:法无禁止即可为,“自曝家丑”是王宝强的自由,并且这种“为”是以不侵犯他人权利为前提的——王宝强总体上比较克制,本人发声有效避免了不真实声音的传播,“是好事”。次日法制日报又刊文称“明星家丑,与其猎奇不如当普法剧”,并认为虽不能排除商业炒作的可能,但“如果错误已经发生,选择对簿公堂,让法律评判家丑的是与非,比讳疾忌医或打口水战要明智”。
我对娱乐圈从来都不感兴趣,甚至看到标题都会直接跳过,但就王宝强离婚案来说,抛开任何炒作的成分,其广泛而深入的讨论确实有利于公众对爱情乃至家庭关系的集体反思与内省,其判决也必定有一个较强的引导效应和警示作用。
很长一段时期内,明星出轨、富二代雷语等不断搅动着公众的神经,越来越多的人恨不得把自己扒光了来谋求“网红”的福利。当社会日常话语逐渐以娱乐的方式呈现,并成为一种大众文化乃至于一种文化精神的时候,娱乐至死的社会现象与生活态度就会对政治、经济乃至宗教产生深刻的影响:邱少云“烧烤”案不过是其中的一个缩影。
然而,社会毕竟还是有一个公序良俗的基本诉求。尤其是对我国而言,数千年来,公众的社会秩序建构主要依赖社会公德和乡规民俗,法制意识主要还是存在于精英阶层。即使步入当代文明,人们在“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下,更愿意私了而非对簿公堂,甚至遭受诈骗、强奸等恶性事件时也不愿报案,而这种“捂丑”的大众心态实际上又滋长了社会不正之风。在此背景下,将法律作为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就显得尤为重要。就王宝强案来说,抛开好事者的炒作,其“依据客观事实和证据打官司,有事实有证据才说话”的处理方法对社会普法倒也算得上一件好事。
另一方面,我国一直缺少官方层面的辩论氛围,此次国家级媒体之间罕见呛声,从道德和法律的角度分别予以阐释,不仅及时引导了社会公众对案件的价值判断,促进了整个民族在娱乐至死时代法律和道德上的双重觉醒与回归,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打了西方媒体的脸——他们一直认为中国缺少言论自由,缺少法治和契约精神,甚至缺少现代文明——有些人或许会把官媒互呛当做笑话,但官方舆论的宽松氛围、务实态度和求真精神毕竟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我们期待这样的呛声越来越多,越来越深,越来越接地气。